(一)事业单位“九定”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九定”就是对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含挂牌名称)、隶属关系、宗旨和主要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九个方面予以明确。
(二)事业单位“九定”的具体要求
1. 规范单位名称。指经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机关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事业单位名称(含挂牌名称)应体现其主要职责任务或基本工作内容,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事业单位名称一般不用“局”、“委”、“办”冠名。
2. 明确隶属关系。指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领导部门,而非业务领导关系的部门。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的关系和管理范围。
3. 明确宗旨和主要职责任务。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业单位除行政执法机构以外,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在确定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时,要认真推敲论证,规范业务术语,保证文字表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具体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宗旨和主要职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二是主要职责任务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笼统的。三是主要职责任务要与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相适应。四是用语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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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确定机构规格。指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机构规格原则上可根据事业单位的地位、作用和规模等因素予以确定。事业单位既可确定机构规格,也可明确单位领导按相应的职级配备。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有部级、副部级、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
5. 设置内设机构。指事业单位内部组织。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等非业务性内设机构应综合设置。编制过少,职责单一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内设机构。保障性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性机构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内设机构的设置要规范化,内设机构一般不明确规格。
6. 确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严格按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原则上按现核定的编制予以明确。按照中央控编减编的有关规定,不管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均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因此,事业单位的编制只能在总量内进行调整,凡要求新设事业单位的,要明确编制的来源。
7. 规范领导职数。指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数额并结合实际合理配备。按照中央和各省市规定,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规模核定,如重庆市执行的标准为:编制在20名内的核定领导职数1~2名,编制在21~40名的核定领导职数2~3名;编制在41~70的核定领导职数3~4名;编制在71名以上的核定领导职数4~5名。工作任务较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核副职领导职数1~2名。
8. 经费渠道。指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三种形式。
9.结构比例。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比例。事业单位应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增长,推进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人员结构比例有文件规定的(如中小学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确定人员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