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质量控制方面,一是(在平衡业务拓展与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应争取于风险事件暴露、恶化之前,尽可能地控制或化解(“上医医未病之病”),二是应在风险事件暴露后,追偿、强制清收时(尤其在与其他债权人竞争时),能“早、快、活、准、狠”地动手处置。
1打好基础,掌握主动权,处置“早、快、活、准、狠”
实践表明,在对风险资产的防控、化解、追偿和强制清收过程中,“主动管理风险、主动处置风险”,是控制好资产质量的不二法门。而能做好的前提,则是需要有“主动权”——具体而言,能否深刻理解客户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是否掌握其各类资产、资源线索,能否提高相关主体的***成本,以及能否对部分资产获得优先受偿权,是事先控制好风险,和在风险事件暴露之后掌握处置主动权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
另外,惨痛的教训也说明,在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授信这类固有风险较高的业务中(典型的为小微企业),必须于介入时即思考甚至制定好退出或强制处置方案,所谓“介入时备退出”(不是“准备”“预备”,而是“防备”“有备无患”),才可能最终控制好资产质量。
1设法提高***成本——事先控制的基础之一
风险及潜在风险未暴露的事先控制中,较高的***成本,能约束企业和企业主尽心尽力地做好经营和维持好现金流(极端情况下,客户本能地会归还高成本的债务而选择***低成本的,如同时存在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高利贷时),“不想***”也“不敢***”。
2动手要“早”“快”
必须强调的是,重组化解盘活,必须动手“早”,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应当在风险主体还存有希望时行动,此时其才可能按照早动手的银行方案,配合化解盘活,获得较高成功率;
债务人的心理方面,在风险暴露后相关主体(企业和企业主,包括保证人的)的精神和心理一般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突发风险时的)懵圈、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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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抓住一切救命稻草(哪怕外人看来属侥幸心理或幻想,尤其是***成本较高时),想方设法挽回;
第三阶段,在各方、各类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无序插手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形势越来越恶化的局面下,陷入灰心绝望,权衡***成本(若对部分债权人***成本较高,可大大提高此些债权人的谈判地位),开始切割、自保,甩手推脱,不再配合各债权人。
另一方面,因与其他债权人(凡是风险事件暴露的,通常不只对一家有负债)之间事实上存在“囚徒困境”型的博弈关系(即使我们明知所有债权人统一协调可能会在整体上取得更大收获,但因无法确定其他债权人的行动,因此自己早动手是上策),除非特殊考虑或能确保各债权人统一行动,也必须赶在前面动手,至少会比其他债权人主动(避免其他人早动手导致我们自己受到更大损失)。
动手“早”了,还必须“快”,高效率,避免“起大早,赶晚集”。
3理解经营、盈利模式,了解资产线索——“活”与“准”的基础
风险及潜在风险暴露后的化解重组盘活中,一是要对融资人经营、盈利模式的深刻理解外,二是要事先了解相关主体(融资人、保证人)各类资产和其他资源的线索,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组盘活方案,才可能动手“准”,引导客户落实。
重组盘活方案指为控制和化解信用业务风险,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债务偿还方案,包括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以及以资抵债等多种方式或其组合,具体方式上包括变更融资主体、压缩金额、增加担保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还包括借新还旧、展期、以资抵债、债权减免、债权转让、债转股、债权项目接管等。
一方面,处置方案的“活”,一定需要对相关实际情况(当然包括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其他有意义的资源)有足够了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在强制清收中,作为受到严格监管的商业银行,一般以诉讼、仲裁或非诉程序等法律手段为主。此时,清晰可靠的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资产清单,会成为追偿和强制清收中的有力抓手,做到动手“准”,给诉前财产保全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在化解盘活过程中,同时应为强制清收展开准备。反过来,必要时,强制清收也可以作为促进重组化解盘活的一个手段,“以战促和”。
另外,不良资产转让或信贷ABS发行中,银行掌握(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变现)的担保,或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有效财产,也是提高转让价格的筹码之一。
4为什么要“快”,什么是“狠”
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经办人员应注意尽早对融资人、保证人的有效资产和抵质押物进行诉前、诉讼保全。尤其在有其他各类债权人竞争的情况下,鉴于现行法律对法人财产分配实行查封优先原则,动手“快、‘狠’”,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诉讼保全,才能为强制清收的后续工作(处置顺序、受偿顺序)打好基础。这里的所谓“狠”,是指将资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考虑,以“有我无敌”的“战斗”心态果断下决心,不怕做首家退出的银行,避免个人同情心泛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10条、第516条分别规定了被执行公民或其他组织、未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原则:除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外,普通债权,对个人财产(不论查封先后)原则上实行比例分配,对法人财产实行查封优先。即,对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原则上按照各申请执行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对于未被列入破产案件的企业,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综上,根据前述实践需要,行经办人员必须想方设法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掌握信用业务风险控制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一是要尽可能地理解客户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掌握融资人、保证人的各类资产情况,也就是了解客户的各类对风险处置有意义的资源;二是要运用好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获得优先受偿权和其他博弈筹码(对融资人/保证人即是提高其***成本)。
2调查了解客户,设计争取掌握主动权的方案
01
高度重视调查和搜集客户各类经营管理信息、资产信息
1深刻理解客户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一方面这是授信全流程、各角度工作的必然需要,意义之大在此不必赘述。同时,这对于掌握客户的资产线索,和理解相关资源对客户的不同价值(从而能抓住其痛点),也大有帮助。
2掌握客户的资产信息
在授信调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中,除抵、质押物信息外,经办人员应当注意搜集融资人、保证人或其他有(准)还款义务主体的下列资产(以变现能力、可靠性为序)和资产信息(价值、共有人、登记/存放处、给付义务人等):
(1)货币资金(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各类应收票据,各类其他金融资产(债券、股票、理财产品、公/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单现金价值等);
(2)房屋等建筑物,有经济价值的构筑物(港口、沟渠),前述相关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
(3)股权/票、合伙份额等股权类权益;
(4)(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等难以回收但较稳定的)各类应收账款、出口退税账户,其他应收款(出借、出租形成的),各类收费权;
(5)预付账款,各类其他预付款(如购房首付款、土地出让金);
(6)机器设备,汽车、船舶、飞机等资产;
(7)存货等各类动产;
(8)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9)其他财产和财产受益权,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拆迁收益权,尚未开始分配的遗产;
(10)自然人的工作薪酬收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财产性收入。
上述第(4)、(5)、(9)项及其他部分项,都属于“到期应得的收益和到期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58条规定:可以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159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保全请求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次债务人不得对债务人进行清偿。该次债务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作为风险处置时的还款来源之一(非破产企业名下的且由银行首封的,有优先受偿权)。
应注意,上述资产,不但包括直接登记在申请人、保证人名下的,还包括其家庭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份额(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还包括以所谓“代持”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注意搜集材料,必要时作为证据);不但包括现实的资产,还包括未来可以实现的财产和收益,如未来工作收入;不但包括有证和可以过户交易的财产,还包括不能过户登记的财产——对于部分没有合法产权证,或因其他种种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若可以出租或对外承包经营获得相应收益的,可申请法院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银行抵偿债务,或者交付银行管理(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用于出租或对外承包经营,以租金或承包款项可用于抵债。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资产信息的调查搜集工作,原则上应在风险或风险隐患暴露前完成(尤其是对于风险偏大的客户)。此时操作较容易、成本较低(尤其是在授信时)。否则在风险暴露后,相关主体很难认真配合,且可能故意隐瞒和误导银行,同时还会面临与其他债权人竞争的不利局面。
02
科学综合运用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
担保等各类风险缓释措施对信贷资产安全的保护作用有三:一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覆盖风险敞口,二是增加***成本,三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获得风险处置时的可靠抓手和主动权。不同风险缓释措施方式的作用重点不同,有的是为了覆盖风险敞口,有的只是为了增加***成本,但都会在出现风险时,使处置相对主动。
常用的标准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广义上还包括贸易融资产品内含的风险缓释措施,和其他非标准风险缓释措施(回购、差额补足、收益补足、风险置换、流动性支持、劣后安全垫等)。按照作用重点不同,可以大体区分出两类:
1覆盖风险敞口类的
(1)保证
综合考虑保证人经营管理与盈利能力、可控有效资产、保证意愿的真实性等因素,确定可接受其可覆盖一定金额的风险敞口。
(2)抵质押
了解产权及期限、区位及周边配套、设计规划、使用与维护现状等情况,综合考虑评估价值(净值)、价值稳定性、变现能力与回款可控性、抵质押率等因素,确定可接受其覆盖一定金额的风险敞口。
2增加***成本类的
虽不能覆盖风险敞口,无法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但应当争取或可以接受下述风险缓释措施:
(1)保证或类保证
①实际控制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的保证——对于企业集团中,以层级较低、非核心板块、新成立或亏损等情况的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的,原则上应有此类保证;
②其他对融资人、保证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还款/保证意愿,有实质影响的主体的保证,如成年子女的保证,如作为公务员的兄弟姐妹等亲属的保证,如拥有重要资产或关键资源但没有现金流的主体的保证;
③非连带责任的一般责任保证;
④其他非标准化的类保证:回购、差额补足、收益补足、退款、风险置换、销售调剂、流动性支持、劣后安全垫。
(2)抵质押
各类不能单独设押,或可单独设押但需要审慎接受的,如:已抵押给他人的房产抵押、汽车合格证质押、较难变现但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应收账款、采矿权、收费权)质押。
通过上述“增加***成本类的”风险缓释措施,可促使融资人、保证人不想出风险、不敢出风险,若出了风险则主动优先配合债权人处置风险(若对债权人的***成本较其他债权人高),从而使自己牢牢掌握主动权。同时配合以“早、快、活、准、‘狠’”的其他处置手段,可最终损失降至最低。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增加***成本类的”风险缓释措施,鼓励使用,但除有制度文件予以标准化的外,只可锦上添花,不能依赖其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更不能因此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要求和把握。
综上所述,不论是对新介入的客户尽职调查,还是对存量客户进行贷后检查和续授信调查,按照上述思路,尽可能地调查、搜集完全相关主体的各类资产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设计和争取优于其他银行和债权人的风险缓释措施,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掌握风险控制的主动权。
延伸阅读:
私募基金投资的风控体系解析
投资就有风险,风险无处不在。所谓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有些风险要靠预测规避、有些风险要靠控制规避,私募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需要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一、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控制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很多,从创建开始,风险便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一路前行。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时的风险及风险控制,称之为一般的风险控制,并区别于后文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的风险及风险控制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项目选择的风险及其控制
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项目选择对于项目投资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项目选择时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
(1)行业选择
P E 业务的投资人期望的年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30%之间,PE业务应选择高回报的行业。一般认为,高回报行业当属垄断型、资源型和能源型的项目,产品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这些行业中的优质项目的年回报率一般都在40%以上。从目前PE的实践看,行业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传统行业仍然是较受青睐的行业,但也不乏规律可循,新消费品、新能源和媒体正成为潜力型行业,应该高度关注。
(2)区域选择
项目投资总是发生在特定的空间地域,因此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对投资效果必然会产生影响。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低劣的投资环境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投资失败。选择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等。
随着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天津滨海新区和成渝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些地区面临着千载难逢的机遇。所以私募基金不仅要关注东部发达地区,更应该把视线瞄准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新经济增长区域。
(3)阶段选择
一般来讲,私募股权基金会根据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各阶段的特点与自身优劣势进行匹配,侧重于特定阶段企业的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会对各种处于发展转折期的企业进行投资,即投资那些受到资金困扰、力图扭亏为盈的企业。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从事MBO杠杆收购,即企业的管理层借贷大量资金或提供股份来共同购买他们所经营管理的公司,这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
(4)项目选择
首先,项目市场潜力问题,是否有足够大的市场容量?是否能够持续高成长?行业平均回报率高不高?
其次,项目产品或服务核心竞争力问题,是否具有某些方面的独占性、防复制能力(壁垒)及较强的盈利能力?
再次,管理团队整体素质问题,包括团队成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诚信经营、团结协作等问题。
最后,项目合法性、可行性、规模性问题。即被投资企业经营手续和证件是否齐全,能否达到PE业务的预期收益率,所选项目的投资额度是否合适。如果项目太大,不仅会超出PE的投资额度和承受能力,也会蕴藏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项目的投资额度太小,不但形不成规模经济,还会分散项目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2、项目管理的风险及其控制
(1)项目组合投资
如果私募股权资金的规模较大,为避免可能造成的单个项目投资彻底失败,一般情况下都要把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中去,由此形成一个项目投资组合。搏实资本实践表明,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投资组合的构建可以从行业组合、区域组合、投资阶段组合三个层面来考虑。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多个项目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体风险就被大大分解和降低。
(2)分期控制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设计一整套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体系,分为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事前审查,就是对项目实施小组提交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报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事中控制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非现场监控和参与重大决策等,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报告相关事项,掌握企业状况,定期制作、披露相关财务及市场信息,并保管相关原始凭证、资料等。同时,私募股权基金方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现场监控,及时跟踪资金运用项目,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参与应急处置等。
二、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是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控制的重点,如果每个投资项目的风险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投资风险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就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而言,也远比投资项目的管理复杂得多。可以说,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是从投资进入之前开始,并伴随项目投资的始终,而且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和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风险控制紧密相连,需要服从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风险控制战略。
实践中,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分段投资
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购买企业追加融资时发行股票的权利。只有当前一阶段项目运作良好,达到预期目标以后,后续资金才可以适时跟进,后期工程才能够上马。如果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阶段投资比例就会被调整,这是监督企业经营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方式。
2、股份比例调整
在项目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运用复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或其组合等,进行投资中的股份比例调整,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特别是可转换优先股的运用,通过优先和普通股之间转换比例或转换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私募股权基金和项目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以满足私募股权基金和项目公司双方不同的目标和需求,既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业的成长,还能调动发挥项目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公司的发展而获得更多股权。
3、合同制约
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如通过制定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来规定企业必须做到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能做,通过合同制约防止企业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投资合同还可以设置条款保障投资者变现投资的权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调整条件条款,追加投资的优先权,防止股份稀释等。
4、***补救
一般来说,在项目投资初始时期,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接受少数股权的地位,而项目公司管理层控制大多数股权,但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当项目公司管理层不能按照业务计划的各种目标经营企业时,例如发现管理层违反协议,提供的信息明显错误或发现大量负债等,项目公司要承担责任。
此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可对项目公司提出严厉要求,通常的惩罚或补救措施有:调整优先股转换比例,提高投资者的股份,减少项目公司或管理层个人的股份、投票权和董事会席位转移到私募股权基金手中,解雇管理层等。
5、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和对赌协议
为了激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设立一些条款,当公司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的目标,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对管理层进行股权的奖励或者惩处。对管理层实行股权激励最常见的是对赌协议的约定与操作。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就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补充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融资双方可以行使某一种权利或义务,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融资双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或义务。对赌协议也是投融资双方进行股份比例调整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没有金融工具参与的直接的股份比例调整形式。
“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无关系,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赌协议似乎对于融资方有些不公平,但其实在法理上非常公平。对赌协议为投融资双方都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是股权最终价格和公司内在真实价值进行互动估值,实际上有助于投融资双方尽可能按照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