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的信息

1、北京四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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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的信息

发布于 2023-05-08 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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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条评论

    请文明发言哦~
    • 林经理
      林经理 回复 1年前

      1、北京四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 林经理
      林经理 回复 1年前

      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 金牌理财师-姚经理

      1、北京四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 林经理
      林经理 回复 1年前

      1、北京四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