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通知》(简称“64号文”),深圳市金融办于7月12日下发《关于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合作金融业务相关情况的通知》(下称《通知》)。
新形势之下,互联网金融与金交所的业务合作备受行业关注。7月18日,“互联网金融与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业务合作媒体交流会”在北京举办,来自金交所代表与业内学者展开讨论,共同探寻两者未来的合作与发展。本次交流会由华夏时报和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联合主办。
《通知》提出,与金交所合作的相关平台须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目前包括京东金融、苏宁金融、团贷网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纷纷下架金交所的产品。监管之下,未来互金与金交所合作受到业内普遍关注。
合作探索直接融资模式
目前,金交所的现状如何?金交所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模式如何?金交所未来发展方向如何?交流会围绕着这系列问题展开讨论。
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副总裁王宇平介绍,这轮金交所与互金的合作主要是源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平台产品模式经历了个人债权转让、SPV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投资等模式的不断发展后,“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主动探索透明合规的发展之路,挖掘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独特的牌照优势。”
2014年底,蚂蚁金服成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其后包括平安、百度、阿里、京东等众多互联网金融巨头均涉足并布局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版块,开始了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业务上的全面合作。
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简称“普惠金融交易中心”)于2015年8月在国家级新区-大连金普新区注册成立,并获得大连金普新区政府、大连市金融局的相关批复。自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开展互联网金融间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以来,坚持合法合规发展,一些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与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开展合作,并逐渐成长为行业内最富竞争力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之一。据了解,普惠金融交易中心自2016年4月获得业务批复至今,实现了业务零风险、产品零逾期、客户零投诉的发展目标。
王宇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合作强化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中介”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交易服务”的职能,相对于以前的平台自担自融,资金流向不透明等等严重集聚风险的落后模式,可以实现在交易设计、资产挂牌、信息发布、投资者适当、三方托管结算等各环节公开、透明、清晰,符合防范风险的监管要求。“该模式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区别于其他带有金融***
和非法集资嫌疑的互联网平台,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经阶段。”
在与会者看来,互联网金融平台是除了传统金融机构以外,践行国家倡导的为解决中小企业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探索直接融资的主要参与方。而规范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是建立我国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合作历史,也是一部不断探索民间层面直接融资模式的发展史。”
投资者适当性等六点建议
目前,金交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也带来系列问题,比如P2P大额借款拆分、私募产品拆分、银行不良资产包装理财,底层资产在经过金交所的层层包装之后,变得越来越复杂,背离了监管层穿透式监管底层资产的思路。 正是基于此,有了64号文对金交所与互金合作违规业务的整顿。64号文依据的主要是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其指出的互联网平台变相违规内容包括: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一些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一旦信用风险爆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普惠金融交易中心总裁沈博恩认为,目前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模式,缺乏相应的上位法和针对性的监管细则,在厘定合规与否上没有明确参照。正是这种似是而非的灰色基因,导致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缺乏正面解读,伤害的最终恰恰是平台投资者的权益,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基于此,普惠金融交易中心以自身实践经验,大胆提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进行严苛精准的监管,汰弱留强,给与市场和投资者清晰的指引。 1、强制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的核心主旨是“将适当的金融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行业目前虽没有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但是应主动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建设,建立投资者特定对象筛选、投资者风险测评、产品风险等级评估、风险警示等制度。 2、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交易各环节的信息披露,披露产品类型、产品投向/融资主体、资金用途、增信措施、产品风险等级等相关信息,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3、强制资金第三方存托管
银行的第三方存托管结算对保障互联网金融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业务中的资金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行业内大部分机构都已实现第三方存托管,明晰资金流向,确保资金独立安全结算,保护投资人利益。 4、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备案制
对实际业务开展中风险较低,信誉较好,股东背景较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予以备案制管理,并出台相应的诸如注册资本金实缴拨备制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管条件,为建立多层次的直接融资市场,创设试点机构。 5、强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备案制
鉴于目前全国各地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设立条件千差万别,监管口径天南地北,股东背景强弱不均,团队素质良莠不齐,关联交易若隐若现,建议监管部门出台分类监管机制,设置业务分层和准入机制,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中小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 6、强制风险处置机制
可借鉴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的股东承诺兜底的强制模式,增加行使有效的风险处置与兜底兑付措施,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7月11日,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国家互联网金融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周宏仁在“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高峰论坛”上表示:“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稳居世界第一,交易总额达到70万亿元”。
沈博恩表示,在互联网金融大发展前景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合作聚集了行业内最优质的资源和项目,风险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好的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探索。
沈博恩说:“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作为互联网金融资产备案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的关键环节,较好的充当了公正独立第三方的角色,更好地匹配资金资产,盘活金融资产,符合国家坚定不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
“我们作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竭尽所能参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合规化发展,打造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我们恳请监管部门能够给予足够的引导和帮助,并会积极主动的和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等监管部门进行沟通,避免因为劣币驱逐良币而产生更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