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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类信贷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道获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
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
原标题: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
来源: 常道金融 作者 阿 常 授权转载
一、业务界定
同业类信贷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道获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
二、业务模式
(一)银信合作业务
1.信托受益权三方协议模式
上述业务流程属于标准的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中,A银行(甲方)以自有资金或同业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放款给C银行的融资客户;B银行(乙方)作为实际的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丙方)为风险的真正承担方,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C银行通过B银行的的资金,间接实现了给自己的授信客户贷款的目的。此种操作模式下,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路径是从A银行(甲方)到B银行(乙方),然后远期再到C银行(丙方)。实际操作中,三方协议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经典的同业业务操作模式,很多其它模式都是基于这种三方模式演变发展起来的。
2.信托受益权假三方协议模式
假三方模式一般是由于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兜底银行(图中的D银行)以信用增级的方式找到一个假丙方(C银行)来签三方协议,信用增级方式通常是兜底银行向假丙方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兜底银行作为最后的风险承担方承担所谓的“真丙方”角色。
该模式产生的背景是:有些银行总行规定,分行不允许签订三方协议(即不能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丙方来兜底),只能采取出具保函和承诺函的形式兜底,也就是只能采取中的暗保模式。
3.信托受益权两方协议模式
两方协议模式产生的背景很大程度上是银行为了解决8号文颁布后的存量非标债权问题。银行A最初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形成了非标债权,基于监管部门对于非标债权的比例要求,银行A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银行B,但同时向B银行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函。这种模式下,银行A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对融资客户的非标债权出表,与银行B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则为抽屉协议。银行B将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
4.同业存款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中,C银行向B银行配一笔等期限等额的同业存款,B银行通过过过桥方A银行以对应金额和期限向融资客户发放一笔信托贷款。C银行有两种选择:一是承诺远期受让B银行的信托受益权(即标准的同业存款),二是以该笔同款存款质押或者单独出函说明该笔同业存款是对应某一笔信托贷款的,当信托贷款不能偿付时,同业存款不用兑付。配资模式下的B银行只是将C银行的同业存款转换为投资非标资产的资金,真实出资方C银行就是兜底行。
5.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该模式是最简单、最基础的操作模式。通常是B银行由于信贷额度或贷款政策限制,无法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时,找来一家A银行,让A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设立单一信托为企业融资。这种模式下,B银行作为风险的真正兜底方,与A签订承诺函或担保函(暗保),承诺远期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或者基础资产。B银行有两种兜底方式,一种是B银行出资受让信托受益权,另一种是B银行直接收购针对融资客户的基础资产。
(二)银证合作业务
1.委托贷款模式
在该业务模式下,融资方D一般为委托方A银行的授信客户,大部分属于房地产公司,A银行欲向其提供融资,但受制于监管指标或融资方D的行业限制,无法通过表内贷款科目实现放款。于是,A以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B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B完全遵循A的投资指令,在银行C开立贷款资金账户,委托C贷款给企业D,B收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除了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理论上可以投资法律规定的任何标的。向客户贷款不是投资,所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
2.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模式
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委托方A变成了过桥行,其作用是帮助出资方E不出现在业务链条中,从而规避监管。理论上银行A先用等同于贷款金额的自有资金委托B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为委托贷款,之后E再用贷款资金向A购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实际操作中,因为定向合同成立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与A、E银行受益权转让日都是同一日,所以现在通常过桥行都不用自有资金垫付,而是等实际出资行划款过来后再转到资管计划的托管账户。
收益权转让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规避监管,规避8号文对非标资产规模的红线限制。A银行将资管计划收益权卖断给E银行,同时向E银行出具收益权远期回购承诺函(抽屉协议)。这种“卖断+远期回购”模式下,A银行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非标债权资产出表,降低理财资金对接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E银行因有A银行出具的远期回购承诺函,将所受让的非标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隐藏了非标资产的规模,减少了风险计提。当A银行被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时,通常只会拿出卖断协议,与E银行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作为抽屉协议隐藏起来。而当E银行面对监管机构检查时,则把两份协议都拿出来,以证明针对融资客户的风险收益已经转移给A银行。
(三)银证信合作业务
银证信合作业务的基本模式跟上述银证合作的模式大致相同,只需把受托行(资金发放银行)改为信托公司即可。但在这里我还是想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解读一下这种业务模式中的一些新的有意思的细节,这些细节的操作手法在上述银证合作业务中也同样适用。
1.以理财资金对接模式
银行A以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成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信托向特定融资客户发放贷款。同时,实际出资人银行B认购了理财产品,并要求A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风险。该业务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银行A与银行B签署理财购买协议,风险提示协议,表明风险由银行B承担,银行A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协议签订日,银行A向B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风险。承诺函系抽屉协议,该模式即为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2.以自有资金对接模式
该模式中,双方出表的方式为签订担保和反担保的抽屉协议,B银行向A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于资产受益权转让日或资产提前终止日受让A银行持有的资管计划收益权。A银行又出具承诺函,承诺免除B银行在前述承诺函项下所有购买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导致收益权乃至贷款“失踪”。A银行对资管计划的投资一般记入买入返售其他资产科目,而未记入应收款项投资科目,主要是为了减记风险资产。
3.以同业资金对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有:一是通过“同业存款”的形式将银行承诺隐形化。兜底银行C作为保证金的资金是以签订《同业存放协议》的形式存入银行A,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其他合同中较难发现银行C的存在。二是额度占用方与实际风险承担方相分离,无法真实反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银行A在核算时计入“买入返售资产” 科目,同时占用回购方银行B的授信额度。通过交易结构图可知,业务的实际风险承担方为银行C,但银行A却并未占用对银行C的已有授信,甚至可能并未对银行C核定授信额度。额度占用与实际风险承担的分离,使银行A无法准确计量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敞口,从而降低了其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以上是银行与信托、银行与证券合作开展同业类信贷业务的主要交易结构详解,由于银行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类信贷业务的交易结构与银证(信)合作业务交易结构几乎相同,此处不再赘言(注:此处强调的是交易结构的相似性,事实上信托计划、券商、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从发行条件、投资者准入、投资标的限制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改天有空可以慢慢为诸位看官道来)。
(四)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
委托方A和管理人B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推介人F、融资方D签订《委托债权投资协议》,定向计划投资融资方D在交易所C挂牌的债权,即摘牌。推介人F负责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项目涉及担保的,需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该模式的实质也是作为委托人的银行A向自己的融资客户D贷款。
(五)有限合伙套信托模式
在该模式又被称为信托合伙制,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向出资人募集资金(资金来源为银行理财资金),并以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合伙制企业,而融资人大股东或关联方作为一般合伙人(GP)参与合伙企业并与信托计划签订远期回购合伙份额的协议,以作为对融资方的担保。GP实际出资较少,LP出资占绝对多数,但企业运营由GP主导。通常LP获取固定收益,相对收益率较低,GP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博取更高的浮动收益回报。
采用该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税收方面的优惠,相关法规政策已明确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该模式较为灵活,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债权类资金转化为股权性资金,满足项目资本金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变化整个交易结构,如将信托产品分级,由银行理财资金持有优先级获取固定收益,合伙企业关联方持有劣后级作为增信措施。或者可以将信托、合伙企业不断进行互相嵌套,将多笔资金分别进行包装,实现隐瞒出资人等各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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