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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于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转让背抗、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付款和追索。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领是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二)承兑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遵循 《票据法》规定,其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合法的交易关系和货权债务关系。因此,电子银行承觉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须在提示付款期内完成,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
(四)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背书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票人在申请贴现时,应该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做相应的记录,贴入人对于持票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负有审查责任。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五)转贴现
转贴现是指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背书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在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约定的金额支付给持票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六)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背书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约定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也可以选择票款对付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七)质押
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其目的为给债权提供担保。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质权人应该按照约定解除票据质押:如果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但是主债务到期未履行,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是不得继续背书。如果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质权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八)保证
保证是指由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九)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且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后再次进行提示付款。
(十)追索
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存在承兑人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如果追索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可向其前手追索;如果追索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则不得向其前手追索。追索人在追索时应当提供拒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