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木舟,巴莫
来源:网贷天眼
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各地监管部门开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起草实施细则。近日,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了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的文件。
要求全文共计8大项148条。在每一大项下,“要求”对“暂行办法”的重点条款细化分解,详尽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要求”为P2P平台划出了三条红线,第一不能自我增信,任何形式都不行;第二,不能证券化和打包债权,第三,不能卖理财产品。
和此前广东、厦门公布的监管细则相比,北京此次的“要求”可以称得上最具体、最严格。例如,“要求”不仅封杀了各种承诺保本保息的风险准备金、备用金,还明令禁止P2P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的资产。这对很多平台来说等于彻底断了“口粮”,势必活活饿死。
据网贷天眼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北京地区累计平台数量达594家,其中累计问题平台255家,在运营平台为339家。如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北京地区网贷平台将迎来史上最强力清洗,用九死一生来形容也不夸张。
下面,网贷天眼将逐一解读“办法”中的重点内容:
一、信息真实性核实
在信息真实性核实方面,《暂行办法》第九条只是简单概括为“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但“要求”从借款人、出借人以及融资项目相关的审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细则。对平台来说,这些细则可落地性极强;对监管部门来说,这些条文让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堵死自融渠道
《暂行办法》第十条(一)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要求”将自融细化为三种情形:自身在平台上融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这一条款彻底堵死了不少P2P平台之前各种打擦边球的自融把戏。此前,很多平台使用各种关联方公司、以股东或高管等做“马甲”在平台上融资,比如最近被曝光的国美、苏宁等大公司也都涉嫌使用关联公司自融,以后这些行为都将被禁止。
三、不得触碰出借人资金
“要求”规定,不得以平台账户或平台高管、股东等个人账户接受、归集或挪用出借人资金。这意味着,平台必须使用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出借人资金必须走银行账户。平台不得触碰出借人资金。
四、各种形式的风险准备金全违规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3)则规定,网贷中介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但目前P2P平台使用风险准备金、备付金、服务质保专款、关联担保等方式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息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比如,宜人贷、红岭、玖富、点融网等大平台都设有不同形式的备付金。
北京此次在“要求”中明确指出,承诺保本保息、代偿均属违规行为;风险准备金、备付金等各种担保本息的形式均违规;与平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属违规。这意味着P2P平台不得自我增信,必须符合纯粹信息中介的监管要求。
不过,“要求”并没有禁止与平台有关联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只是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这意味着未来各种保本保息的风险准备金将彻底退出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
宜人贷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风险准备金数据。
五、严禁期限拆分、期限错配
“要求”列举了两种主要的期限拆分和错配情形:借款人借款期限拆短或短期配成长期,借款期限和投资期限不匹配;通过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
这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的就是很多平台的活期产品,P2P活期理财被认为是一种极端的期限错配产品。很多平台为了提高人气,往往将长标拆成短标融资。去年“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很多平台先后下架了活期产品,但仍有不少平台还在观望,其中也包括陆金所、拍拍贷、宜信等大型平台。
六、严禁自行发售或代销理财产品
“要求”除了严禁网贷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产品外,还禁止平台代销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也不得以链接形式导流并收取佣金。
2016年底,陆金所宣布拆分出陆金服,独立做P2P网贷,陆金所彻底转型为金融理财信息服务平台,主要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这也是陆金所主动进行的合规之举。
七、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要求”对这一条进一步细化,除了封杀各种债权转让之外,还明确指出,网贷平台不得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的产品。
这一条对平台来说极具杀伤力。这意味着,网贷平台未来在资产端将受到严格限制。不仅去年下半年很多平台蜂拥进入的金交所模式被紧急喊停,而且以往P2P将线下业务线上化的小贷、保理、典当行等模式也将遭到封杀。
监管部门今年初对P2P借道金交所等所引发的金融风险非常警惕。例如,今年2月份,媒体报道称,京东”白拿“涉嫌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而被要求下架。监管层释放出的信号表明,不会允许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高风险理财产品扩散给普通投资者。
这一条新规严格执行的话,P2P资产荒将进一步加剧,可以预计,大量平台将因为没有合规资产而活活饿死,剩下的平台交易规模和活跃度也将下降。但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早已布局诸如车贷、电商、教育、旅游等消费金融领域的平台来说,这将是一次难得的弯道超车的机会。
八、严禁发布假标
《要求》第78条指出,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进行虚构,需根据《办法》进行整改。
也就是说,平台发布的标的都是假的,没有真实的借款企业或个人,最典型的平台就是e租宝。
九、夸大宣传隐瞒风险
《要求》第79条指出,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需根据《办法》进行整改。
对于隐瞒瑕疵及风险方面,网贷平台的主要表现是宣称0逾期、0坏账,或者宣称历史100%兑付。
图片来自:草根投资官网
此外,部分平台宣称有“XX计划”或者“XX保障”,而对项目信息披露极少,涉嫌隐瞒投资理财的风险。
图片来自:积木盒子官网
十、不得与银行理财收益对比
《要求》第80条指出,平台对收益水平或前景等,用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等金融产品收益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需根据《办法》进行整改。
以前网贷平台都习惯性将其收益与银行存款或其它理财产品作对比,现在行业这类做法已比较少见,但还是有个别平台用这种方式招揽客户。
图片来自:一两理财官网
另外,新广告法第十四条也明文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募集截止时间须标明
《要求》第97条指出,平台未明确投标截至日或募集期超过20天,需根据《办法》进行整改。
网贷天眼注意到,平台一般只公布投标进度,没有公布募集剩余时间。据网贷天眼了解,正常平台募集时间不会超过20天,但不排除个别没有“人气”的平台募集时间会超时。
十二、不得替出借人决策
《要求》第116条指出,平台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驶决策,需根据《办法》进行整改。
此前,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玖富旗下悟空理财疑似发生多起“投资人资金被续投”事件。《要求》规定,代替出借人(投资人)行驶投资决策需进行整改。
《要求》第129条指出,向出借人提示了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的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等行为,需根据《办法》进行整改。
网贷天眼注意到,银客理财、宜人贷都有向出借人提示风险,但从字体醒目程度来说,银客理财要比宜人贷的更加醒目。《要求》指出位置隐蔽易忽视需进行整改,宜人贷的风险提示或面临整改。另外,网贷天眼注意到,积木盒子、人人贷等平台没有明显风险提示。
图片来自:银客理财官网
图片来自:宜人贷官网
十三、未充分披露风险
《要求》第135、136条指出,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风险评估情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
网贷天眼注意到,目前平一般会提示借款人可能会提前还款,但平台少有披露借款人可能发生的逾期风险,相反会强调有风险准备金或担保机构提供保障。针对借款人或企业资金运用情况,目前平台普遍披露 “资金周转”,没有披露项目资金真实用途。
十四、未披露审计及合规报告
《要求》第138、140条指出,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会计师事务审计报告,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律师事务所合规报告。
网贷天眼注意到,《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借款项目必须披露会计师事务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合规报告。这两项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借款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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