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耍赖、转移财产,为逃避还款义务,债务人可谓是练就了“十八般武艺”,自以为天衣无缝,可以瞒天过海,却都逃不过法院的火眼金睛。
近日,一位债务人为逃避还款义务将拆迁安置房转登记在女儿名下,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撤销了这对父女之间的转让行为。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贾某为经营公司,多次向魏某借款共计5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2021年5月,魏某将贾某告上法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贾某分期分批履行还款义务,其中第一期为2021年7月15日前还款2万元。但是到期后,贾某仍然没有还款的行动。申请强制执行前,魏某查找财产线索时发现,贾某在老家村庄的住房于2020年4月被征收拆迁,贾某应分得楼房一套。贾某却把新房转登记在女儿小贾名下。
图:网络
老魏认为
贾某故意将新房转让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债务和接下来的强制执行,这损害了他这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魏某再次将贾某和其女儿小贾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新房转让行为无效,并判决该房屋归贾某所有。
贾某女儿辩称
新房是自己合法购买的,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
贾某在老家原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住房一处,2020年村里进行旧居改造,实行拆除旧房换购新房政策。经过评估,贾某的这处老房子价值为16万元,贾某让女儿小贾与拆迁指挥部、村委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添了12万元,在安置小区换购了一套价值28万元的新房。交房后,登记在小贾名下。
法院认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贾某将自己应分得的部分转让给其女儿小贾,小贾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应系其无偿转让。魏某对贾某享有债权,经法院调解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贾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贾某将其房产无偿转让给女儿的行为,损害了魏某债权实现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对魏某主张撤销父女之间的转让行为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也指出,新房是属于贾某的拆迁补偿款和小贾支付的12万元共同换购而来,应为两人的共同财产,驳回了魏某认为新房为贾某一人所有的主张。
珍惜亲情、友情是人之常情,但应于法能容。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用家人银行卡”“用家人名义开店”“父母帮助转移财产”等情形。不管是亲人还是朋友,当遇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因为这不仅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文均为化姓)
来源: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编辑:周舟
山东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2号](微山县创达招工)
山东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2号]的简单介绍
山东微山创达投资债权转让[02号](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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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7月15日前还款2万元。但是到期后,贾某仍然没有还款的行动。申请强制执行前,魏某查找财产线索时发现,贾某在老家村庄的住房于2020年4月被征收拆迁,贾某应分得楼房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