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古道尔材料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古道尔材料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柳州路以南、子美路以西区域,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占地面积33581平方米,主要建设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各类工程塑料粒子约26000吨。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每个厂区应且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厂区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其中氨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配料、混料等工序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1#)排放;熔融挤出、抽真空、注塑等工序废气经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2#)排放;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臭气经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2#)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丙烯腈排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确保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化学品原料管理,生产车间、原料储存区、事故池、厂内危废暂存区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强扬尘治理。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2022年11月18日
02
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8Gwh动力锂电池一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区中新大道以南、双城路以北、湖州路以东、柳州路以西地块,2018年10月8日,苏滁现代产业园建设房产环保局以苏滁建房环函【2018】61号文件对《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5Gwh动力锂电池一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产品方案、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发生重大变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重新编制了《报告表》。项目总投资300000万元,占地面积228666.67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研发楼、研发中心、食堂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8Gwh动力锂电池。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每个厂区应且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限值标准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1#车间涂膜烘干废气经冷凝回收+喷淋塔系统处理后,通过6根28米高排气筒(1#-6#)排放;2#车间涂膜烘干废气经NMP多级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1根28米高排气筒(7#-18#)排放;NMP精馏不凝气经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19#)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20#)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UV光解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21#)排放;拆包投料工序废气经密闭+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锂离子电池限值标准;确保污水处理站产生氨、硫化氢异味气体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确保厂区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相关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表 A.1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NMP废液在NMP精馏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仍然作为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厂区设置一座400立方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及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废液罐区设置围堰。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厂内危废暂存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NMP精馏区、罐区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强扬尘治理。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满足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中新苏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