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为公司依法提起的侵犯专利权的维权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6月7日,航天工程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就“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年产30万吨尿素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工程设计合同》、《专利专有设备采购合同》等多份合作协议。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航天工程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鲁西化工实施“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等相关技术”,授权范围仅限于合同项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列明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九项专利。基于项目建设与运行需要,航天工程向鲁西化工交付了包含涉案专利的全套技术图纸。2011年,该项目竣工投产。
2021年1月25日,航天工程因鲁西化工仿建行为侵犯了专利权,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1.判令鲁西化工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航天工程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510053511.0,名称为“一种环保型可燃粉体洁净气化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图纸。2.判令鲁西化工赔偿航天工程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二百万元(含航天工程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初687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800元,由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专利侵权技术比对方式明显错误,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因此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上诉,并于2022年2月组织了询问程序。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4号,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00元,由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为公司依法提起的侵犯专利权的维权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律师团队继续研究其他诉讼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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