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海科发展2023年债权(青岛海科投资)
2023年2月18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全球商标战略峰会(GTSS 2023)”在北京天坛假日酒店圆满闭幕,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近500位IP专业人士参加,现场交流互动热烈。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为本次大会带来“一亿元的惩罚性赔偿是如何实现的”的相关观点分享。
知产前沿现将赵律师的现场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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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历史与现状
二、故意与情节严重
三、基数与倍数
四、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起诉、庭审和代理意见
一、历史与现状
1、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历程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难点
1. 难以确定“故意”、“情节严重”或“恶意”;
2. 难以确定计算基数和倍数;
3. “惰性”和“惯性”:99%的案子适用法定赔偿,部分当事人没有认真准备证据。
3、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统计数据
由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支持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比例较多,而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大部分按照违法所得来计算,获得赔偿的数额相对较少,多集中在300万元以内。
4、现有高判赔案件
“鑫盼盼”案(2018)苏民初38号
【案情回顾】
盼盼安全门始创于1992年,历经多年发展,逐渐成长为中国防盗门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盼盼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经过30年的使用与宣传,其在防盗门领域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分别在1999年和201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鑫盼盼”商标注册于2012年,实际使用最早始于2016年“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之后,使用时间较短,在使用中有攀附盼盼公司商誉、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因此“鑫盼盼”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盼盼控股有限公司、波特意特(主体成都盼盼新风科技有限公司)不仅侵犯了盼盼安全门的商标权,还串通营口盼盼硅藻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构成了对盼盼防盗门的不正当竞争,“鑫盼盼”侵权行为证据确凿,江苏高院针对以侵权为业、经营规模巨大的侵权行为,确定高出普通赔偿4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判决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盼盼安全门1亿元。
该案是国内首个获得惩罚性赔偿和过亿元赔偿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曾入选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
【计算公式】
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年营收×侵权时间×利润率×侵权行为贡献率(品牌贡献率)×5(法院判决4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惩罚性数额的具体计算:
(2+2×1.5+2×1.5×1.5)亿元×7.5%×48.1%×5=17135.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亿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5万元。
“惠氏”案(2021)浙民终294号
【案情回顾】
美国惠氏成立于1926年,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婴幼儿奶粉界老品牌。惠氏奶粉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申请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广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近年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广州惠氏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美国惠氏公司相关联的行为。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六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青岛惠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认为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确定3倍,最终全额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赔偿3000万元和合理费用55万元。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在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浙江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一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彰显了浙江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计算公式】
惩罚性赔偿数额=侵权商品销售收入×利润率×4(判决3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具体计算:
侵权获利区间为789.08万元(2795.20万元×28.23%=789.08万元)~5193.19万元(18396万元×28.23%=5193.19万元)。
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3倍,惩罚性赔偿总额区间为3156.32万元(789.08万元×4=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5193.19万元×(1+3)=20772.76万元)。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合理开支55万元。
“小米”案(2019)苏民终1316号
【案情简介】
小米科技公司与小米通讯公司为“小米”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于2011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该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山奔腾公司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等。2018年,“小米生活”注册商标因“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宣告无效。两小米公司发现中山奔腾公司等生产销售的电饭煲等商品上使用了“小米生活”等标识并进行虚假宣传。两小米公司认为中山奔腾公司等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被评为2019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计算公式】
惩罚性赔偿数额=侵权品销售总额×小家电行业利润率×3(法院判决2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具体计算:
61158213.3×33.35%×3=61188792.4元。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和合理开支人民币414198元。
“德禄”案(2021)苏05民初271号
【案情简介】
德国德禄是德国一线家居品牌,2010年,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雷迪尼家具公司先后合资成立德禄上海公司和德禄南通公司,约定在合资期间内由德禄两合公司授权合资企业使用案涉“德禄”商标,合资关系结束后合资公司即不得再使用上述商标,同时需更改企业名称。
2011年,退出合资公司后,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并未停止对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相反,通过抢注“德禄”相关商标、“德禄.com”域名,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禄旗下高端定制品牌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等大宗业务。经计算,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至少获利2810万元。法院判决,本案中确定1倍的惩罚性赔偿,对原告5000万元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
【计算公式】
惩罚性赔偿数额=被告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得利润总额×利润率×2(法院判决1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具体计算:
2亿元×14.05%×2=5620万元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共5000万元人民币。
二、故意与情节严重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需确定的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2、“故意”认定的考量因素
1. 原告商标、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告理应知悉,但仍然侵权,认定具有主观故意——(2018)京民终226号等11案;
2. 被施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构成侵权后,或者在行为禁令下发后,仍然从事侵权行为,认定具有主观故意——最高法知民终562号等14案;
3. 采用多种仿冒方式,攀附意图明显,认定具有主观故意——(2020)浙03民终161号等11案;
4. 被告恶意申请或者受让侵权标识,商标无效后,或者变形使用,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认定被告具有主观故意——(2017)苏民终1781号等7案;
5. 原告商标为臆造词或者具有其他可以认定强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告理应知悉但仍然侵权,具有主观故意——(2017)京73民终1991号等4案。
3、典型案例:“鑫盼盼”案中法院对于故意的认定
案号:(2018)苏民初38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
认定理由:
1. 被告与原告存在业务往来+接触;
2. 被告频频使用“盼盼”相关商业标识、企业名称字号以及熊猫形象,其恶意攀附意图明显;
3. 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符合通知后继续侵权,举轻以明重);
4. 三被告的系列行为构成以侵权为业(以侵权为业属于“情节严重”)。
4、“故意”的取证技巧——通知后继续侵权
取证步骤:
公证购买取得样品
公证发送律师函
两个月后再次公证购买样品
适格的警告信的构成要件:
发出者所享有的权利
涉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对涉嫌侵权人的主张
5、情节严重认定的考量因素
1. 侵权产品数量大、侵权产品经销商范围广(线上+线下)被认定为情节严重——(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等5案;
2. 侵权范围广时间长、导致原告商誉受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2020)浙01民终5872号等4案;
3. 重复侵权后扩大侵权规模和范围的被认定为情节严重——(2020)粤民终477号等5案;
4. 被施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构成侵权后,或者在行为禁令下发后,仍然从事侵权行为,认定情节严重——(2017)京民终413号等14案;
5.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被认定为情节严重——(2018)京民初127号等5案;
6、典型案例分析
“鑫盼盼”案中法院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案号:(2018)苏民初38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情节相当严重。
认定理由:
1. 经营规模巨大、区域广泛;
2. 其经营获利巨大;
3. 以侵权为业;
4. 重复侵权;
5. 恶意提起商标行政程序;
6. 原告遭受的损害较被告获利更大。
“拉菲”案中法院对于故意和情节严重的统一认定
案号:(2017)苏民初5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院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
认定理由:
1. 被告在其商品上注册与“LAFITE”商标对应中文相近的“拉菲庄园”商标;
2. 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巨大;
3. 销售额与侵权获利巨大;
4. 消费者已经产生混淆或误认,“LAFITE”系列商标及原告的商誉受到严重损害。
7、“情节严重”的取证技巧
1. 保留维权成果,制作侵权“黑名单”——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重复侵权;
2.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店铺主要或者完全销售侵权产品;
3. 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发票、著作权权属证明、植物新品种证书、注册商标查验;
4. 拒不履行保全裁定:持续侵权,保全裁定生效后两个月再次公证;
5. 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见基数的取证);
6. 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业务领域、产品性能(是否有国标、强制认证)。
三、基数与倍数
1、基数的确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基数的确定主要有如下考量因素:
原告实际损失
被告违法所得侵权获利
许可费用(也可使用经由专业机构评估得出的“虚拟许可费”)
2、典型案例分析
“鑫盼盼”案中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认定
案号:(2018)苏民初38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为3427.12万元。
认定方式:
1. 计算基数的确定:根据周洪贵、鑫盼盼公司对外宣传资料、经销合同等证据确定为3427.12万元。
2. 被告存在高价定位其产品有意抬高产品价格的行为和以侵权为业的情形销售利润率应当高于7.5%,根据净利润率计算的基数3427.12万元较为合理。
3. 计算倍数的确定:被告的侵权故意十分明显,侵权情节相当严重,被告以侵权为业获利巨大,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4倍。
“拉菲”案中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的认定
案号:(2017)苏民初5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为被告侵权获利,确定赔偿倍数为2倍,最终判决四被告赔偿数额为7917万。
认定方式:
1. 首先确定赔偿期间为2014-2016年。
2. 支持原告提出的“被告销售额×利润率”方式计算被告侵权获利。
3. 销售额和利润率通过原告提供的发票及自行制作的统计表以及专用缴款书等证据来确定。
3、“基数”的取证技巧
1. 账目上查到的侵权产品获利数值、数量、营业获利
2. 现场查处或证据保全中清点出的侵权产品数量、价值
3. 从购物平台上的销售量、评论数等获得的产品数量、价格
4. 经济学统计报告,用经济学统计出的合理许可费或侵权产品导致的原被告导致的数量增减导致的侵权获利
5. 被告的自认(网站、公众号、他案中提取要素……)
6. 撤三、无效程序中被告自行提交的证据
举证妨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倍数的确定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四、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起诉、庭审和代理意见
起诉时:
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
明确赔偿基数;
明确倍数(建议5倍)。
庭审中:
被告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注意被告的证据和当庭提交的证据;
善于利用当事人自认;
善用利用发问制度;
找出对方表述和其在先网页宣传材料等表述不一样的地方用以推定故意。
起草代理意见:
根据惩罚性要件组织呈现证据和论点;
结合庭审,回到和参考案例的对比,让法官在舒适区判案。
作者:赵克峰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