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017年1月6日,财政部再度发布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这几份文件,对于理财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影响的幅度。
解读之一:
在140号文中,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相当于会对5月至12月之间发生的应纳未纳增值税行为进行追缴。
而2号文又直接说: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互矛盾的解释就能够看出,一方面资管行业对140文政策的反应相当之大,在140号文颁布之后到2号文颁布中的半个月时间中,财政部应该是受到了相当大的压力,从而将该政策的实施时间推后了整整一年。另一方面,这个政策的影响幅度之大、范围之广也将超过我们想象,否则资管行业无需有这么大的反应。
解读之二:
在税政司对140号文的解读中,明确了资管产品的范围。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这也基本框定了此次受影响的产品中,主要属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发行的产品。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和保险公司发行的理财型保险,文件中没有明确提及。
这是不是意味着投资于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理财险就不用交税了呢?虽然文件并未明确,但是,固定收益类的资管产品估计还是需要纳税的。而理财型保险由于不是约定返本和固定收益类型的,故此短期内应该不属于纳税范围。但是,本次税收政策应该会是穿透底层资产的。即,如果这些产品主要投资于其他保本型的金融产品,则仍然是需要缴税的。
此外,未来会不会继续出台政策,将这些产品纳入缴税范围,也未可知。
解读之三:
文件明确了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明确了保本收益,需要交纳增值税。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款针对的是产品兑付的收益,转让所得不在此列。
保本、持有并到期,是征税的依据。后者很好理解,而“保本”这个词怎么理解,文件是这么说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一开始,有一部分市场人士解读,只有契约中明确规定承诺保本者才需缴税。如此的话,就只有在契约中约定保本的银行保本理财和公募保本基金会受到影响,而不允许在合同中写明保本的信托计划,理应无需缴税。
但是,从税政司的文件解读中明确提到了信托计划。而且,如果只是合同中不写承诺保本就可以不用纳税,那么这个政策推出,基本没有任何意义。再考虑到资管行业的反应,笔者大胆的猜测,所有固定收益类产品,都很可能会受到此政策影响,无论合同里写不写承诺保本。而且税收政策不会考虑投资风险,即使投资风险很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如P2P、垃圾债券等,都有可能需要纳税。
解读之四:
140号文对投资者心理的影响,将大于实质性的影响。
金融行业增值税税率是比较低的,只有6%。但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者,恰恰大部分都是保守型、锱铢必较的投资者。4%的年化收益,征税后也只会变成3.76%,但是,这种类型的投资者,因为这0.24%的收益,就有可能改投其他品种。
估计信托、P2P等行业会受到较大冲击。考虑到银行的特殊地位,受影响的可能性比较小。而保险行业,很可能是受益最大的行业。
理财型保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只需略微调整投资方式和比例,其收益不会受到这个政策的明显影响。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部分保守型投资者从原来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被挤压到理财险之中。无意之中,就可能会出现“国税总局逼你投资保险”的怪现状。
解读之五:
我是投资者,我就不交税,你拿我有什么办法?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换句话说,你不用交税,你购买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就需要缴纳税款了。这就和你上街购物一样,虽然你看起来没交税,但是你买的东西里,都含有增值税。区别只是,以前你购买的金融产品是不含税的,现在是含税的,因此收益率会下降。
结论:
140号文的影响,将波及千家万户。我国固定收益产品的总规模,只考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资本市场上的债券的话,已经近80万亿。如果这真的都纳入纳税范围,按照4%的平均年收益和6%的增值税税率,那就是1920亿的金额。这些新增的税收,就是投资者们少获得的收益。
如果从这个趋势来看,遗产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保有税(如不动产税)等税种,出台征收都将是早晚的事情。如何合理的配置自己的资产组合,对自身财富进行有效的保全与传承规划,将是未来十数年内财富管理行业的长期主题。一个爱学习,有水平的理财师,迟早会成为每个中产家庭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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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行业的条款: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对此又做出了相关解读: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7年1月6日,财政部再度发布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件提到: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