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复函》【(2023)粤52破7号】和《决定书》【(2023)粤52破7号之一】,揭阳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因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3年11月24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2023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复函》【(2023)粤52破7号】和《决定书》【(2023)粤52破7号之一】,揭阳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27日,管理人向揭阳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报告》。揭阳中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榕泰具备继续营业的基础及条件,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经济损失,维护债权人和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延续债务人的价值与影响力,维护职工及社会稳定,经研究,同意广东榕泰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管理人要严格对广东榕泰的经营依法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揭阳中院认为:广东榕泰为保留和增加其自身经营价值,需要维持公司业务的日常运营,由于其运营的业务存在专业性,由广东榕泰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公司继续维持和发展主营业务等。在自行管理期间,广东榕泰仍应依照分工主动全面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广东榕泰在广东榕泰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揭阳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试验区
电话:0663-3568053
电子邮箱:600589@gdrongtai.cn
四、其他风险提示
(一)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2022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粤52破7号】;
2、《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粤52破7号之一】。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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