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2024年债权转让(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2024年债权转让政策)
4月23日,保监会发布《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归纳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风险领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具体来看,此次风险防控工作涉及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风险、战略风险、新型保险业务风险、外部传递性风险、群体性事件风险、底数不清风险、资本不实风险和声誉风险。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体系,流动性风险
《通知》将流动性风险列为首位,足见监管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造成的影响;二是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对公司当前和未来流动性风险水平的影响。
近年来,以万能险为主的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因其周期短、高收益等特性备受欢迎,也因此成为中小型保险公司规模迅速扩张、收入快速增长的助力。部分激进保险公司将万能险带来的大量资金流投入股市,引发了频繁的险资“举牌潮”,而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大,将会使部分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面临集中度和流动性风险。
其实,保监会早已注意到中短存续期产品所带来得相关风险隐患。2016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对实际存续期不满5年的中短期存续产品的销售做出限制规划,要求存续期不满1年的产品立即停售;1-3年的产品在3年内按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50%以内。2016年9月,保监会又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深化了人身保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一次限制了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从资产负债匹配角度来看,监管要求降低中短期负债占比,意味着中长期负债占比将扩大,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流动性水平的提升。
受上述监管政策影响,保险公司必须大幅缩减中短存续期产品业务规模,转向中长期期交产品,然而期交产品的销售难度远高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由此将导致部分保险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出现下降。同时,保险业目前仍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的高峰期,这些都对保险公司产生较大的现金流压力。
对于保险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今年4月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强调,保险公司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对流动性风险成为人身险领域今年的重头戏。
因此,此次《通知》特别强调流动性风险防控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此外,《通知》强调了股东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责任和监管要求传导至股东,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明确股东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责任;同时,股东要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变化,在保险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
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2012年以来,保监会大力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拓宽投资领域、减少投资限制,经过几年的发展,保险资金形成了多元化的配置格局,除了传统的债券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投资也成为主要投资渠道,保险资金收益也因此显著提升,同时也带动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很多风险隐患。一是近年来中短存续期产品“大行其道”给保险公司带来大量的中短期负债,而资产端期限在保险资金入市等带动下逐渐拉长,资产负债错配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二是在资产收益下行的背景下,居高不下的负债成本不仅带来了潜在的利差损风险,还倒逼保险公司提升风险偏好,加大高风险投资;三是部分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缺陷导致经营行为激进,而激进的投资策略带来了流动性风险隐患;四是金融产品日趋复杂,交易环节逐渐增加,投资链条不断延长,风险识别和应对难度加大,这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都提出较高的要求。
对于资金运用所带来的各项风险隐患,《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制定长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避免激进投资策略,不能仅以收益率作为投资目标和考核依据;严禁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通知》下发后,保监会于5月9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重点梳理合规风险、监管套利、利益输送、资产质量、资产负债错配等风险点。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自查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及重点保险机构持续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三、完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的落脚点在于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险公司激进的资金运用策略,很多都是源于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但同时,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在比例控制、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2016年7月,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对关联交易的识别、报告、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细化了披露内容,并进一步扩大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范围,提高了披露标准,同时还强化了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在对股东和股权的监管方面,一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情况并不鲜见,而这种股权结构极易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效,财务信息出现失真,导致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近几年部分保险公司销售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的业绩骄人,显示了保险业募集资金的能力。为此,许多非金融行业如互联网、医药、房地产等领域的资本竞相跨界角逐保险牌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容易成为内部控制人的“融资平台”,成为少数投机者短时间内聚敛巨额财富的工具。对此,2016年底,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稿,进一步加强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并对不同类型股东,设置了股权禁售期。保监会这种分类监管的规定,能够对投资人的入股行为从股权资质、股东行为及事务等多方面做到有效约束。
此次《通知》则从四个方面来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进一步强调了“保险姓保”,并重申了加强对股东以及关联交易的管理。具体来看,一是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制定战略规划,平衡好公司资本、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受力等因素,确保战略科学合理;二是要对“三会一层”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关注治理制度不合规、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完整、治理机制运行失效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整改;三是要加强与股东的沟通,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把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和监管导向传递给股东,确保股东理解和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骗、不隐瞒;四是要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健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明确董事会、管理层的权限范围,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要严格落实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四、密切跟踪关注各类新型保险业务,切实防范新业务风险
对于新型保险业务的风险防控,也被纳入此次风控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结合的日益紧密,信用保证保险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信用保证保险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也使金融风险的传导更快,风险控制难度加大。保险公司承保信用保证保险不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而是以信用为基础;而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部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义务人的偿债能力评估不足,加之风控水平跟不上,由此带来较大的风险。尤其与互联网结合后,部分债权经过互联网平台的拆分、层层打包,底层资产的情况难以看透,承保风险也难以把控。侨兴私募债***事件就是前车之鉴。
对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2016年年初,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保险公司选择互联网平台、审核投保人机制、承保规模与公司实力等相匹配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在侨兴私募债***事件之后,去年12月,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金额控制明确了监管要求,即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进一步强化了对互联网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
此次《通知》重申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要求保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此外,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
今年6月,保监会再次发文,就《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承保资质、承保能力、业务范围等方面对信用保险业务进行了梳理,系统地提出了对信用保险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加强外部风险摸排和管理,切实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在给保险业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简单来看,外部传递性风险对于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承保端及资产端两个方面: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加剧了承保亏损乃至保险欺诈的风险;债券市场***频发,股市波动等,都对公司投资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基金等非保险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和风险结构趋于复杂,关联交易增多,风险交叉传递的可能性也因此加大。
应对外部传递性风险,《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研究,重点跟踪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宏观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研判其对保险业和公司自身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加强对外部环境传递性风险的研判,分析风险传递的链条和环节,研究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近年来,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加,案件多发、大案要案不断的趋势明显,案件影响较为恶劣,如何预防并及时化解案件风险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点。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同时,随着保险产品投资收益的下滑,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不满,从而导致群体性退保事件。另外,随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取消,导致保险营销员队伍迅速增长;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为了转型开始在银保渠道销售较为复杂的期交产品,这些都加大了销售误导的概率,为群体性退保事件埋下隐患。
针对非法集资以及销售误导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保监会早在2015年就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关于报送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保险保障业务有关情况的通知》等;同时,针对保险营销人员是高危涉案人群,投融资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法集资向保险业渗透、传递,参与型案件多发的态势,保监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反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2016年初,保监会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全了保险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防控体系和工作机制。
此次,《通知》进一步强调群体性事件风险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当激励,要求其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切实落实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此外,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保监会计划于今年5月至7月在保险业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行动;而针对销售误导,今年5月,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自查自纠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并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
七、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切实防范底数不清风险
防控各类风险的前提是摸清风险底数,值得注意的是,“底数不清”的风险过去少有提及,此次《通知》单列一条,要求保险公司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隐患,真正做到对公司的风险底数心中有数;要对偿付能力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公司数据真实、客观;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对于数据的真实性问题,《通知》尤其强调,明确保监会将在2017年开展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对于报送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肃追责。
为落实《通知》的要求,今年6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和2017年第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自查内容包括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和信息披露五个方面。
八、加强资本管理,切实防范资本不实风险
股东的虚假注资也是目前监管的重点。从保险公司增资的渠道来看,目前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以及挂牌新三板等。承压于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偿二代”对于资本的要求,保险公司寻求多种途径补充注册资本金;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通过股东增资和债务性资本工具。鉴于以资本补充债券为主的债务性融资工具的发行条件及成本,部分保险公司寻求捷径,通过各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将收取的保费包装成资本金,重新注入公司,即为虚假增资形式之一。
事实上,在《通知》下发的前几天保监会还发文指出,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在去年年底公开指出:“虚假出资、虚假增资,严格来说就是一种犯罪。”他表示,如果保险公司用于增加偿付能力的资本不是股东的真金白银,而是从利用保险公司自身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途径进行自我注资、虚假增资,那么偿付能力监管、资本约束可能就会成为保险行业的马奇诺防线,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计算得再好再精准,一旦被绕过也会失效。可见,资本金的不真实,令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基础的保险业监管面临挑战。目前虽然监管并未披露哪些保险公司涉嫌虚假增资,但从监管领导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这一点来看,此类问题已经足够引起行业的重视,监管对股东的虚假出资、增资问题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因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范公司的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抽逃占用;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严防利用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九、加强声誉风险防范,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
声誉风险其实一直困扰着保险行业。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而同时销售误导、理赔难、电销扰民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频频在媒体上曝光,对保险行业的声誉都带来了较大影响。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规避保险监管,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资产的迅速膨胀,偏离了“保险姓保”的主业。这些保险公司激进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媒体、网络的放大效应后有些问题甚至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对保险行业的声誉也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保监会逐渐加强对于声誉风险的监管,2014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声誉风险也被纳入到了“偿二代”的监管范畴,保险公司的声誉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保险公司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此次《通知》再一次重申,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风险隐患,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声誉风险管理预案;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等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做好沟通联络,增进社会各方对公司和行业的全方位了解。
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
此次《通知》最后一条从责任落实、分工和追究等几个方面对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进行了要求。《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要把风险防控任务分解到各级机构、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压实责任、细化分工、层层落实,确保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同时,保险公司要严密监测、高度警惕各类风险隐患,着力把风险化解在未发阶段、萌芽阶段;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
在责任追究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于风险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对处置不当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最后,如何保证《通知》的39条风险防控措施落地见效?保监会明确指出,对于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严肃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近年来,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如社会保障、灾害救助、风险管理、现代金融等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通知》风险防控内容基本涵盖了保险业所有重要风险,也对是近年来保险业风险点的一个梳理和重申,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宗旨仍在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险姓保”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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