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古都发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债)

  来源:金融之家

河南洛阳古都发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

  第四节 减免息

  一

  定义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

  适用条件

  (一)减免的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

  (二)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以下。

  (四)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

  (五)减免息应首先坚持“先还后免”,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

  (六)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三

  工作流程

  

  四

  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调动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2、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3、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

  (二)不利方面

  1、减少我行利息收入。

  2、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他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会造成我行被动。

  五

  风险控制

  (一)采用减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防止债务人利用减免息协议故意拖延还款、借机逃废债务。

  (二)坚持“先还后免”原则,只有在还款人确实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才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还款计划分步骤按比例减免(协议规定的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之前已归还的贷款不得减免利息。

  (三)原则上减免息的还款人应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虽然财政部财金[2004]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置可能会形成损失,因此,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不应给予减免息。

  (四)与债务人签订减免息协议,并约定当还款人违反协议未按期归还所承诺的贷款本息时,我行有权取消所有利息(包括已减免利息部分和承诺减免利息部分)的减免,并从减免息方案实施前的时点起恢复计息。

  (五)为了避免因减免利息而导致原担保失效,在减免息协议生效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及时办理延续担保法律效力的各项手续。

  相对于强制执行的清收方式,减免息处置具有阻力小、操作灵活等优点,针对一部分尚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相对较强的债务人,容易取得好的清收效果。但我们也需要对以下内容引起足够的重视:

  1

  银行对不良资产需要加强效益意识

  在清收不良资产时,银行清收人员出于合规性和承担责任的考虑,诉讼执行成为最保险的选择。不过,诉讼执行未必一定是最好的答案,简单粗暴的使用甚至会导致囚徒困境局面的出现,银企双方可能落得双输的结局。因此,银行要用经营管理的理念去指导不良资产清收,客观理性地分析不同的项目。

  2

  法律诉讼能有效保障处置方案的顺利履行

  在减免息优于诉讼执行的情况下,法律诉讼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诉讼可以保障债务人资产,防止债务人资产转移,达到锁定资产的目的。

  其次,诉讼保全使得银行在与债务人谈判时占据比较主动的位置,在减免息的方案中争取更加有利的条款,比如更多首付款或增加其他担保等。

  第三,法律诉讼是减免息方案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

  

  1.减免息作为一种清收处置手段,在实践过程中,银行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诉讼保全,尽量增加减免息协议的首付款或担保。

  2.减免息中减免多少是银行决策中的关键问题,一定要提高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的科学性,加强银行内部评估力量的建设。

  延伸阅读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路径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一些企业信用风险大量暴露,银行贷款劣变趋势短期内难有缓解,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控制面临的压力很大。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工商银行为例,每年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收回额占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总额的30%左右,其中现金清收占比约90%。特别是近两年不良贷款起诉案件数量和金额屡创工商银行股改以来新高,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愈显重要和迫切。

  随着社会主体交易活动日趋复杂,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一批重要民商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先后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不断涌现,司法实践标准发生改变,商业银行通过法律途径清收不良贷款在法律运用上面临诸多新挑战。同时,商业银行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司法环境的变化及不良贷款发展趋势,切实提高法律清收质效,亟需商业银行做出改进和创新。

  一、概览

  根据中国银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不良贷款余额10919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94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0%,较上季末上升0.11个百分点。这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连续14个季度反弹,较2012年一季度的4382亿元增长了6537亿元,两年半时间增幅高达149.2%。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面临不良贷款“双升”的复杂严峻形势短期内难有改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控制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压力较大。

  二、现状分析

  与资产质量变化情况相对应,自2012年以来,受经济增速下滑、贷款质量劣变影响,诉讼清收不良贷款案件发案件数和金额逐年上升,2013年和2014年发案件数同比增幅分别为92.50%和24.41%,发案金额同比增幅分别为102.72%和63.42%。与起诉案件高发相对应,工商银行胜诉案件执行应收余额也在逐年上升,由2012年末的181.05亿元,增加到2015年6月末的373.21亿元。而受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减少、抵质押物处置困难等因素影响,起诉案件执行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12年末的32.47%下降到2014年末的25.83%。

  三、实践与成效

  01

  建立健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机制。

  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是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基础,工商银行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一是胜诉案件执行关注行制度。将上一年度胜诉案件执行率低于15%的分行和胜诉案件年末应收余额超过10亿元的分行列为当年诉讼清收重点关注行,由总行发送督办函,提出压降执行余额、提高执行率的工作要求,被督办行相应确定重点督办支行和重点关注案件,逐一制定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执行积案收回金额逐年有明显改进;二是亿元以上大户胜诉未执结案件督办制度。由总行印发督办函,对分行亿元大户胜诉案件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相关分行逐案研究制定清收方案,明确清收目标,落实清收责任;三是账销案存资产清收激励制度。明确账销案存资产清收要求,对通过法律手段现金清收账销案存资产落实奖励措施。分行层面组织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筛选清理,多方查找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

  借助外部力量有效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与各级人民法院、银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外部支持,推动清收工作走向深入,主动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条件,努力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客观因素影响,推动法律清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有利时机,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向最高法院执行局报送工商银行胜诉执行积案明细情况,请求最高法院给予支持和重点督办。

  03

  创新探索多种手段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

  工商银行积极创新和推广法律清收工作措施,拓宽不良贷款清收渠道和工作思路,综合运用以物抵债、还本免息、债权转让、以诉促谈等多种方式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的分支机构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新规定,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实现担保物权试点合作,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处置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快速清收不良资产。有的分支机构探索使用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有效缩短诉讼周期,有效解决债务人下落不明情况下公告送达时间长的法律难题。有的分支机构借助司法力量加大催收力度,通过向法院提供***客户清单,由法院向逾期、欠息客户发送《涉诉风险告知书》,促使***债务人积极还款,通过“以诉促谈”达到清收目的。

  四、主要问题

  当前,因受外部司法环境、市场环境、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法律清收工作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并已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又快又好地清收不良资产,需要逐一厘清并加以解决。

  01

  法律规定缺失

  不良贷款清收立法滞后于当前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实践。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保护金融债权,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压降不良贷款“双升”的重要途径,而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对保护我国金融债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金融债权受到侵害时的维护,具有其他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出台专门的法律,法院在不良贷款清收等执行工作中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第224条至258条,以及若干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下发但未达到司法解释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执行工作的批复和复函。这些规定条文过于零散,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不良贷款清收与胜诉案件执行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陷入困境,也容易造成司法适用过程中标准不一且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规缺乏可操作性。自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指导法院具体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关新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障碍。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业银行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对起诉案件顺利立案有很大帮助,但登记速度加快后并没有解决法院审理进程较慢的问题,大量案件立案后处于审理状态,债权确权速度未有实质性改善。当前形势下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新的情况与疑难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统一完备、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02

河南洛阳古都发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债)

  “路阻”现象严重

  商业银行通过诉讼方式清收不良贷款,面临“胜诉容易执行难”问题,形成大量胜诉案件执行积案。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基本上都需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增加了不良贷款清收周期,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法院迟迟不启动拍卖程序、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甚至二次流拍又无法变卖等“路阻”现象,从而使得执行收回情况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践中不良贷款清收“路阻”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法院维稳思维对银行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部分法院的维稳思维束缚了金融债权保护和依法清收,银行抵押权全额优先受偿难度大。例如,某些案件抵押物成功拍卖后,法院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的分配顺序为:第一,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第二,工资;第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第四,抵押之前欠税;第五,抵押权;第六,抵押之后欠税;第七,一般债权。法院分配理由是,《物权法》和《担保法》虽然规定担保物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对工资债权的受偿顺序未作明确规定,工资作为有人权性质的特殊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其优先受偿,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法院从维稳角度出发对工资债权的保护影响了银行抵押权全额优先受偿。

  评估与拍卖程序障碍增加依法清收难度。一方面,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启动评估程序较慢,例如,抵押物内有大量借款人后期投入的固定设施,借款人不配合评估且拒收法律文书,评估人员无法进入现场进行评估,对后续的拍卖、过户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又如,抵押物如果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要求抵押物腾空后才能进行拍卖,往往抵押人不予配合,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出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住房考虑,在执行中很难将唯一住房用于评估、拍卖处置,“大房换小房、住房换租房”措施难以落实,导致依法清收遇到障碍。另一方面,进入拍卖程序的案件还受到租赁在前、虚假租赁、案外人异议、多次流拍等因素干扰,严重影响抵押物优先受偿进度。

  03

  缺乏外部有效市场环境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法律清收处置有赖于其所服务的对象以及所处的经济环境。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个别企业经营风险通过扩散和发酵,已演变为行业风险,行业低迷不振,企业利润空间被挤压,尤其是涉及钢贸、船舶、煤炭、房地产、高档消费和两高一剩行业的借款人因宏观经济变化大量陷入经营困境,自身履行债务能力不足,丧失第一还款来源,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同时,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产能过剩行业涉及多、集中程度高、持续时间长、去产能困难等问题突出,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产业结构升级,产能过剩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面临改制,从挂靠单位、挂靠企业脱钩成为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原有的担保落空,现有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部分企业通过重组将不良债务剥离,以债务剥离为由拒绝偿还银行贷款;部分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收回债权的期限更是无法保证。

  04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当前社会环境下,由于既得利益的存在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近年来越发突出。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状况与当地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人们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维护本地区或部门的利益,可能会采取不当手段进行处理。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案件标的金额大、社会影响广,容易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干扰,这严重危及金融债权保护,阻碍胜诉案件执行。

  05

  社会诚信建设尚须加强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种以社会诚信制度为核心的维护经济活动、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促进诚信的社会机制。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的生命,是个人立身的根本。拒不履行债务与逃避银行债权等逃废债行为应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公众的抵制。但是,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不强,长期拖欠银行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备,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收益和失信的代价失衡,助长了被执行人逃废债行为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金融债权安全和不良贷款清收。

  五、创新与探索

  针对前述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问题,部分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创新法律清收措施和途径,在提高清收不良贷款效率和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01

  仲裁方式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相关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相较于一般民事纠纷,解决商业银行金融借贷纠纷最需要的是快节奏的纠纷处理机制,即快速确权、快速执行、快速受偿,而仲裁十分有利于商业银行快速确认债权,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

  程序简便。商业银行与借款人选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在争议发生时,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裁决,避免发生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做出后即生效,不会出现民事诉讼的二审甚至再审等审理程序。商业银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程序简便,可以有效防止借款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多审级制度等法定程序恶意拖延债权确权时间,影响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时效性强。除非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相较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仲裁方式清收不良贷款显然高效。此外,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情况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事先确认的方式避免公告送达,以缩短审限、提高效率。

  专业性高。仲裁庭的金融仲裁员一般由具有极强专业性的权威金融法律专家担任,对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有着比较深刻的理解和高度的认同,可以更为客观地抓住金融纠纷的争议焦点。由金融仲裁员审理金融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其金融和法律专业背景的优势,也更有利于公平、公正处理金融创新业务的纠纷案件。

  执行力强。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较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比较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的干扰,而且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手段更多、专业性更强,更有利于维护商业银行债权。

  02

  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是指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在实务操作中,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不仅优势非常明显,而且占各类处置手段收回资产的比例较高。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框架下,应积极探索和尝试多种处置方式,包括以商业化、市场化手段进行批量化的不良资产转让,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

  有利于快速提高资产质量。商业银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既符合个别地方政府关于银行对风险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的应对要求,又能避免冗长复杂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以最快速度全额清收不良贷款。此外,减轻包袱、甩掉“尾巴”后,商业银行还可以腾出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真正需要发展的优质客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整体资产质量。因此,债权转让成为银行压降不良贷款主要方式之一。

  有利于实现抵押权经济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后,借款企业也可借此机会快速走出困境,获得不良贷款处置的最佳社会效果。一方面受让人受让金融债权后,将拥有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空间来实现债权,另一方面债务人有更多的机会借助受让人资源、技术、资金优势重整,以实现抵押权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司法机关、监管部门支持债权转让清收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利于节约法律资源。商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可以节约大量银行人力物力成本和相关司法资源,有助于加快其他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处理进程,有效解决了银行法律人员紧张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六、对策及建议

  01

  积极推进不良贷款清收相关立法工作。

  从我国立法环境的变化来看,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越来越注重广泛地征求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这为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立法修订提供了有利条件。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在不良贷款清收立法修订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提出自己的诉求。工商银行在近几年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修订过程中,高度重视参与相关立法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有关立法草案条款,紧密结合金融及银行业务实际,通过书面报告、参加座谈会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向立法机关提出了不少符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诉求的立法建议,其中相当一部分建议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并对最终形成的法律修正案起到促进作用。但一家银行对立法的推动作用毕竟有限,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共同推动我国不良贷款清收法律规制走向完善。

  02

  推动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

  在立法层面上,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有关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法规趋于完善尚需时日,而从司法实践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针对不良贷款清收、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积累总结了不少实践经验,形成了一些执行工作的制度办法。商业银行应当主动与法院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法院在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有关不良贷款清收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新规定出台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解决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03

  树立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维权理念。

  面临当前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中风险暴露不断传导到金融领域引发贷款劣变日益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商业银行除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清收外部司法环境,还应当在内部经营管理中树立正确的风险观,要深刻全面认识资产质量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摒弃“重扩张、轻管理,重市场、轻风险,重形式合规、轻实质风险”等不端正的经营思想和管理理念,尤其是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要树立依法、及时、全面的维权理念,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风险,杜绝因侥幸心理和投机思想错失清收时机或不当处置资产而引发更大的风险隐患。

  04

  改造信贷业务管理流程

  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针对目前一些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碎片化、部门化、孤立化的现象,商业银行有必要强化相关激励与约束、相互制约与相互配合的管理措施,改变传统信贷业务管理流程与现阶段风险产生特点和原因不相适应状况,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及风险应对能力,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从合理配置信贷规模、增强信贷前中后台风险控制的协调性、强化贷款实质性审查、加强对贷款的跟踪监督、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全流程防控机制等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文章来源:银行家

  作者:刘泽 陈云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部

发布于 2024-01-22 14: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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