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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打击非法集资)

山东鲁青城运债权计划

  中金社2017年1月18日消息,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非法集资最新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定义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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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缴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集资人,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如下: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 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 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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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前被羁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者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按照本通告第六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对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国家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民间理财接连“暴雷”、非法集资案频发。在此背景下,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银监会等14部委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表示将重拳出击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

  非法集资政策

  就线下非法集资滋生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其中,一行两会部署了下一步专项整治的重点。央行将采取强化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管理等措施。证监会将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活动等。保监会将对多个非法集资重点地区、多家重点机构开展专项风险排查,重点排查“精英”营销员群体、基层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风险。

  对于线上的互联网金融,则从广告管理的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手段。在5-7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工商总局对此表示,将从加强非法集资广告监测、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配合做好“E租宝”等重点案件的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媒体自律责任等方面着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建臣认为,解决非法集资问题,政府还应该厘清权力边界。其认为,要加快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主导的正规经济过于强大,势必弱化民营经济的发展,迫使其求助于非法集资乱象丛生的民间金融。其次,要加快金融制度创新,鼓励国有控股银行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在监管客体上,丁建臣提出,针对居民,要提高全民族金融素养,普及投资理财知识。针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者,应规范商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提升理财人员的专业素质。

发布于 2023-04-06 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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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条评论

    请文明发言哦~
    • 林经理
      林经理 回复 2年前

      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国家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民间理财接连“暴雷”、非法集资案频发。在此背景下,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银监

    • 林经理
      林经理 回复 2年前

      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其中,一行两会部署了下一步专项整治的重点。央行将采取强化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管理等措施。证监会将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活动等。保监会将对多个非法集资